吉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章 职权与管辖第十二条有效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一)县(市)一级审批权限内的非法占用土地案件;(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