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

(一)县(市)一级审批权限内的非法占用土地案件;

(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