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章 职权与管辖第十一条有效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一)非法占用土地面积在市、州一级审批权限内的案件;(二)县(市)一级超越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案件;(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四)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