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二章 职权与管辖第十条有效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一)非法占用土地面积在省级审批权限以上(含本级)的案件;(二)市、州一级超越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案件;(三)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四)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土地管理局交办的案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