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全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

(一)非法占用土地面积在省级审批权限以上(含本级)的案件;

(二)市、州一级超越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案件;

(三)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土地管理局交办的案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