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案件:

(一)非法占用土地面积在市、州一级审批权限内的案件;

(二)县(市)一级超越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案件;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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