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民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处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交办机关收到信访的处理报告,如果认为事实不清或者结论、处理不当的,应当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复议处理。依照前款处理信访的承办单位,应当自接到重新复议通知之日起的二个月以内复议处理完毕。复议处理的结果,适用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9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