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信访处理结果,承办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信访人;属于上级机关交办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报告交办机关,同时抄告最初交办的上级机关。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