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

交办机关收到信访的处理报告,如果认为事实不清或者结论、处理不当的,应当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复议处理。

依照前款处理信访的承办单位,应当自接到重新复议通知之日起的二个月以内复议处理完毕。

复议处理的结果,适用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