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民信访条例/第三章 信访处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信访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9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