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第十五条有效承包合同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发包方提供自然资源、资产的名称、位置、数量、质量、时间;(三)发包方提供的服务项目、生产经营条件、服务方式和有偿服务的收费方法及收费标准;(四)对承包的自然资源、资产在使用、维护、保养等方面的要求;(五)承包期限;(六)违约责任;(七)纠纷处理办法;(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