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第十六条有效对于土地的承包,发包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发包,从签订合同之日起,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其他自然资源、资产的承包期限,由发包方、承包方双方约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