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三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第十四条有效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发包方与承包方对承包合同条款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属于发包方法定代表人承包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推荐若干人代表发包方签字或者盖章。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