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企业职工教育条例/第七章 奖惩第四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制定和实施职工教育规划、计划的;(二)侵犯职工接受教育培训权利的;(三)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四)侵占、挪用职工培训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的;(五)不按规定提取、使用、上缴职工教育经费的。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