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制定和实施职工教育规划、计划的;

(二)侵犯职工接受教育培训权利的;

(三)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

(四)侵占、挪用职工培训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的;

(五)不按规定提取、使用、上缴职工教育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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