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废止

未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举办学历教育、岗位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继续教育等并发放证书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回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给受训人员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