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企业职工教育条例/第七章 奖惩第四十六条已废止未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举办学历教育、岗位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继续教育等并发放证书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回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给受训人员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