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企业职工教育条例/第六章 教学管理第四十一条已废止企业职工适应性培训,由企业自主确定。工人技术等级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人岗前及转岗培训,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按《工人考核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由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考核。企业管理人员的岗位资格培训,由经济管理部门管理、考核。国家另有规定的其他专业培训和学历教育,按国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