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企业职工教育条例/第七章 奖惩第四十二条已废止对执行本条例,在职工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