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企业职工教育条例/第五章 经费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市及各县级市、区经济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职工教育基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职工教育基金的来源为:(一)同级人民政府从国民教育经费中拨付的部分;(二)企业按规定比例上缴的部分;(三)国内外团体、个人的捐助或捐赠等。职工教育基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