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Repealed

市及各县级市、区经济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职工教育基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职工教育基金的来源为:

(一)同级人民政府从国民教育经费中拨付的部分;

(二)企业按规定比例上缴的部分;

(三)国内外团体、个人的捐助或捐赠等。

职工教育基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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