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管制度,确保城建档案完好;对保存的重要珍贵档案应当用复制品替代原件提供利用。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