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