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在利用城建档案时,可以进行复制,但不得将档案原件带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载有本单位印章的档案复制品,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