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利用已经开放的城建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或者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利用未开放城建档案,须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