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5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