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项目转让给其他开发企业未办理开发者变更手续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对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5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