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项目转让给其他开发企业未办理开发者变更手续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对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