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的,由城市开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5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