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5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