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