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依法办理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三)工程施工合同;(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五)商品房预售方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价款,必须专款用于开发项目建设,并按规定接受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