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Amended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依法办理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所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价款,必须专款用于开发项目建设,并按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5,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