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已修改开发企业转让开发项目,受让人继续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当具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资格,并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发者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2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