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六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一)在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挺身而出、积极保护或者设法救援的;(二)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脱逃犯或者犯罪嫌疑人,事迹突出的;(三)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中,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保护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四)其他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制止犯罪中表现突出的。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