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五条已修改本条例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市民政、财政、劳动、人事、卫生、审计、社会保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确认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