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废止中医药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