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

本条例所称中医药机构包括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教育机构、中医药科研机构。

本条例所称中医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的医院、门诊部和诊所。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