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Repealed

中医药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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