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废止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由市级、县级中医药行政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利用职权侵犯中医药机构和中医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二)限制公民自愿选择中医药服务权利的;(三)损害和破坏中医药文物、档案的;(四)泄露中医药技术秘密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