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废止中医药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不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设置标准,由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