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Repealed

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由市级、县级中医药行政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利用职权侵犯中医药机构和中医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

(二)限制公民自愿选择中医药服务权利的;

(三)损害和破坏中医药文物、档案的;

(四)泄露中医药技术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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