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未经省中医药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合并、撤销县级以上公立、非营利性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性质的,由省中医药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有权处理的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