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中医药从业人员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省中医药行政部门申请设立中医馆:(一)设置五个以上中医一级临床科(室),并有中医内科、妇科、儿科、针灸科、推拿科等;(二)设有独立的诊室、候诊室和煎药室;(三)主要负责人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取得主治中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四)有五名以上中医医师,其中至少有一名副主任医师和一名主治中医师以上技术职称,有两名以上护士,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