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发展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中医药从业人员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具备下列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向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部门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一)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具有独立的中药营业区;(三)坐堂医师应当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总数不得超过三人;(四)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负责人由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担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