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具备下列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向县级以上中医药行政部门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

(一)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具有独立的中药营业区;

(三)坐堂医师应当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执业注册,总数不得超过三人;

(四)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负责人由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担任。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