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二)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三)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四)爱护古迹、文物和旅游设施;(五)遵守旅游秩序、安全和卫生管理规定;(六)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