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已废止旅游者有下列权利:(一)要求旅游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并全面履行,了解旅游服务的内容、规格、时间、费用等真实情况;(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三)享有质价相符的服务;(四)享有人身和合同约定的财物的安全保障;(五)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和保护;(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损失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