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Repealed

旅游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

(四)爱护古迹、文物和旅游设施;

(五)遵守旅游秩序、安全和卫生管理规定;

(六)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