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六条已废止旅行社从事业务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任何形式向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二)以零团费、负团费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三)安排旅游团队到安全设施不健全的景区进行旅游活动;(四)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使用模糊、不确定用语故意误导、欺骗旅游者和公众。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