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Repealed

旅游者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旅游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并全面履行,了解旅游服务的内容、规格、时间、费用等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服务项目;

(三)享有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享有人身和合同约定的财物的安全保障;

(五)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和保护;

(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损失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旅游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