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Repealed

旅行社从事业务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形式向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二)以零团费、负团费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

(三)安排旅游团队到安全设施不健全的景区进行旅游活动;

(四)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使用模糊、不确定用语故意误导、欺骗旅游者和公众。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