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旅游条例/第四章 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五条已废止旅行社将已经与其订立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旅游者不同意的,应当返还旅游者预付的全部旅游费用;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