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旅行社将已经与其订立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的,应当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旅游者不同意的,应当返还旅游者预付的全部旅游费用;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