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验动物工作。

卫生计生、食品和药品监督、教育、畜牧兽医、林业、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实验动物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